化工設備拆卸操作規程
化工設備拆卸操作規程 化工設備拆卸操作規程有哪些
第一章總則
1.工程概況:
1.1工程名稱:化學工業部《關于印發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規范〉的通知》(魯環辦發〔2004〕68號)的批復》第7條第2款。
1.2工程地點:化工廠、電廠等地區。
1.3施工單位資質要求及人員配備:
1.4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,且為化工行業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;機械(電氣)、電子(控制)和計算機(網絡)、自動化等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種證書。
1.5熟悉本標準規定范圍的相關知識和技能。
2.編制依據:
2.1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。
2.2有關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及其質量驗收檢驗的規定。2.3本辦法所稱安全設施包括:基礎、道路、橋梁、地下管線(含防腐保溫),電力線路、照明線路、變配電站以及其他建筑物、構筑物的安全防護設施。(一)(二)主要內容:1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。2、制定并實施崗位職責制度3、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4、負責現場監督5、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6、指導職工參加各類活動。
據了解,在化工拆除領域,巴洛仕集團具備不動火水刀切割技術,可以解決危險設備及油罐的拆除工作。以及拆除后殘留危化品及危廢現場處理的能力。
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作業紀律或者違紀行為。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1)未按批準的內容開工前進行動火試驗;
(2)沒有按照批準的要求進行臨時試車;
(3)因故無法動用許可證明的,責令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處理;
(4)擅自移動、挪用的,由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第六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領導指揮,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。第七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接受人民法院、檢察院的審查意見和檢舉。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可以強迫其做任何決定,也不準隨意改變原決定的行為。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時,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:(一)未經審批就將該裝置移交給他人使用的;(二)向有關部門請求支付經濟補償;(三)以非法占地的方式轉讓被租賃土地給無經營場所住處的資格。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者不能自行安排非住宅房屋建房,